工程索賠你都沒掌握好,怎么談提高項目效益? |
發(fā)布時間:2021-07-19 18:09:57 瀏覽:668 |
一是設計方面,發(fā)包人是否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設計圖紙、組織設計交底,對承包方提交的需要發(fā)包方確認的事項比如深化設計圖紙、材料設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顏色外觀等方面的確認要及時。 二是場地方面,場地移交是否及時,是否有其他構筑物、建筑物(包括沒有及時動遷的電線桿、墳場、周邊影響施工的管線等),招標時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暗浜的處理、勘察時未能發(fā)現的異常地質情況和地下障礙物(比如影響基礎施工的石塊、巖基、此前建筑物遺留的樁或基礎等),總承包方未能及時提供場地給分包單位亦可作為分包單位索賠的理由。 三是資金方面,發(fā)包人是否依約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及其他應由發(fā)包方承擔的費用?變更簽證價款依照一般法理,亦應與進度款同步支付。 四是進度方面,發(fā)包方是否要求停建、緩建?是否要求承包方趕工以提前完工?如發(fā)包方要求停建、緩建,則承包方可以索賠停工、窩工、人員進出場、機械設備調遷及臺班損失、材料構件積壓等費用;趕工則可要求補償實際增加的成本等;需要提醒的是,發(fā)包方要求停建、緩建時,一定要求發(fā)包方或監(jiān)理單位發(fā)布書面指令,施工企業(yè)不能根據發(fā)包方的口頭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業(yè)根據發(fā)包方老板的口頭要求停止施工,結果在之后的訴訟中被發(fā)包方倒打一耙、索賠巨額延誤賠償的案例。 五是指令不當,如發(fā)包人不合理干預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比如承包方原擬先施工住宅主體、后施工車庫,發(fā)包方要求調整后首先施工車庫,導致承包方的施工場地安排困難、臨時設施搬遷、墊資款增大等);發(fā)包方代表或者監(jiān)理工程師指令遲延或錯誤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等。 六是分包影響,主要是發(fā)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違約造成工期延誤,市政配套施工單位(如燃氣、電力、自來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響總承包單位的工程進度。對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單位的不利影響,承包方可以直接向發(fā)包方提出簽證索賠要求。 七是材料供應,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延遲到貨、或者質量缺陷,甲定乙供材料設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價格未能及時確認,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八是工程變更,包括發(fā)包方指令的變更和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指令。工程變更導致的工程量增加、質量標準提高、返工、重做等事項,承包方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長均應成為簽證、索賠的理由。 九是外部條件,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電和交通中斷造成施工延誤;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會事件導致施工中斷,比如雪災、高考、重大社會活動導致政府部門下達的階段性停工通知等。 十是驗收方面,發(fā)包人是否及時檢查隱蔽工程或重新檢查、是否需要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比如提前使用電梯,則需要對電梯采取保護措施)、是否不合理地拖延驗收并拖延接收已完工程、發(fā)包人拖延驗收、提前使用半成品、拒絕接收已完工程,均勢必造成承包方成本增加,由此增加的成本理所當然應由發(fā)包方承擔,承包方沒有理由放棄這方面的索賠權利。 第一是索賠事項涉及的變更依據,主要是建設單位的指令、設計單位下達的修改通知單、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簽署確認的會議紀要等。沒有依據,承包人的變更索賠難于得到支持。 第二個方面是簽證、索賠涉及有關事實的證據固定。承包方對簽證、索賠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發(fā)包方下達變更指令后,承包人是否實施、實施多少工程量,需要承包方提供依據。對于一些簽證事項,比如拆除部分已完工程等事后沒有固定實物的變更事項,承包方如果不能在過程中固定證據,事后就難于主張權利。要解決這一問題,工程人要注意: 一是要及時申請,“邊施工、勤簽證”,邊做邊將簽證文件提交發(fā)包方、監(jiān)理,拆改等變更工作的事實俱在,易于查證,對方也難以拒絕; 二是要主動取證,拍攝拆除、修改或隱蔽工程變更前后的錄象、照片,錄象、照片中應該有效地攝入人證、物證和日期,這是非常有效的證據。 但從法理上說,超過索賠時效后,承包人的索賠權利消失,即權利人在雙方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索賠的權利,發(fā)包人可以就其索賠時效期滿而拒絕工期或者費用的索賠。在司法判例中,不乏施工企業(yè)因提出索賠時間超過合同約定期限,而被法院認定索賠無效以致遭受巨大損失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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